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马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4月22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2018)川0722刑初74号“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执行)。”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中一千元已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中一千元已执行),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盗窃和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现住三台县**镇**街**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江某某预谋前往三台县建中镇“做业务”(扒窃手机),由江某某驾驶川B3****白色哈弗牌越野车,搭乘邓某某、马某某到达三台县建中场镇。邓某某、马某某两人相互配合,在建中菜市场彩钢棚区域的一摊位处,采用扒窃的方式,从被害人许某某外套右侧口袋内窃得一部黄色VIVOY81手机。随后邓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交由江某某带回车内。邓某某、马某某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无果后,三人驾车返回三台,由邓某某将盗得的手机进行销赃,所得赃款已被三人挥霍。

2020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江某某预谋前往三台县建中镇扒窃手机,由江某某驾驶川*B3****白色哈弗牌越野车,搭乘邓某某、马某某到达三台县建中场镇。江某某将车停放在建中镇东街街口,邓某某、马某某步行前往建中场镇,寻找作案目标。邓某某、马某某两人相互配合,在建中菜市场内,采用扒窃的方式,从被害人付某某外套右侧口袋内窃得一部红色华为畅享9手机;在建中卫生院门口,采用扒窃的方式,从被害人柯某某外套左侧口袋内窃得一部银灰色VIVOY85A手机;在建中镇东街蓝天妇幼门市外,采用扒窃的方式,从被害人刘某某外套左侧口袋内窃得一部银灰色红米7A手机。邓某某在扒窃刘某某手机时被发现,邓某某随即丢掉红米7A手机并逃跑,后被建中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并从邓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VIVOY85A手机。马某某携带被盗的华为畅享9手机和江某某驾车逃回三台,后马某某将被盗的华为畅享9手机交给了他人,现已无法追回。2020年3月16日,江某某赔偿了付某某手机被盗的损失,并取得了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等3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付某某等4人的陈述;3.证人潘某某、达某某的证言;4.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5.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