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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12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12月份,李某某(身份待查)要被告人邓某某找人帮其取现,并答应给邓某某提成,邓某某于是联系了童某甲(已判刑)进行办理,童某甲向童某乙、周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取钱,童某甲取钱后部分交与邓某某,邓某某收到钱后转交给李某某。2019年1月18日00时许,童某甲在大科街道罗家社区罗家廉租房旁的中国银行帮别人取骗来的钱时被巡特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现金94800元,他人的银行卡35张。据查证,童某甲等人前后提现金额达230余万元,邓某某按每取1万元得200元提成,共获利2万余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1月份以来,童某甲认识了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要童某甲帮其在银行Atm机上取钱,并交给邓某某十余张以他人身份注册的银行卡,童某甲表示同意,并按照邓某某的要求去向他人收购银行卡交给邓某某用于取现。2019年1月以来,童某甲以每张银行卡300元的价格分别向童某乙、周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购买银行卡21张,用于非法取现。2019年1月18日00时许,童某甲在大科街道罗家社区罗家廉租房旁的中国银行帮别人取骗来的钱时被巡特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他人的银行卡35张。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童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及同案人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

2020年9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871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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