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76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8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邓某某2006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在果山街与绿阳巷交界处,将被害人田某某放在右边上衣口袋的手机扒窃,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1002元。
2020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顺庆区果山街文化宫大门不远处趁被害人邬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不备,将邬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手机扒窃。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并追回被盗手机,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1221元。以上两部被盗手机价值共2223元。
上述事实有被盗物证、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有4次犯罪前科、扒窃两次、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3000元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军
助理检察员:代雨潇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