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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希望之星A栋3A07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4日北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2014年因赌博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2日退回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31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以北公(下)补侦字(2020)0131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我院。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曾某某称广播电视局家属区有一套房子要卖,要曾某某投资10万元钱,一个月后交易成功可赚1万元。2020年5月19日,被害人按照约定将10万元投资款转入邓某某银行账户,后该10万元被邓某某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再次以华宁春城12栋有一个车库欲卖要被害人曾某某投资10万元为由,骗被害人曾某某转账9.6万元投资款到被告人邓某某银行账户上。后邓某某将该笔款项的4.3万元用于帮朋友偿还信用卡贷款,其余5.3万元被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后又将朋友归还的4.3万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案发前被告人邓某某归还被害人曾某某1.2万元。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收条、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房屋买卖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邓某某的供述; 4、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詹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占有为目的,隐瞒将投资款用于赌博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洲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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