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邓小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住该地。2016年11月,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邓小某来到我区西南医疗设备厂的停车场内,将伍某某停放于此的黄色“银洋”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电瓶以240元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
2、2020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邓小某来到内江市高新区蟠龙冲“东马园茶楼”楼下,将刘某某停放于此的红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并以6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
3、2020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邓小某来到内江市高新区胜利镇农贸市场,将杨可停放于此的白色“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中被告所盗安尔达牌电瓶车价值1786元,银洋牌电动车价值1056元,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价值1579元,共价值4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页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伍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邓小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邓小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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