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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小某交通肇事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邓小某,男,1989年****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职高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邓小某趁其姑父石某某睡觉之际拿走车钥匙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系邓小某姑妈邓某某)从沐川县城区往犍为县方向行驶,02时06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国道213线2510KM+500M(沐川县五沐快速路沐川段3公里60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由何某某驾驶的川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何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小某驾车逃逸。2020年2月12日沐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邓小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某某、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当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小某经民警电话告知后在犍为县车站等待民警前往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静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犍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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