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1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现租住在河南省灵宝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7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9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新安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小国,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74********,小学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农村基层组织人,现住在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24日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于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会芦,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2********,小学毕业,无业,现住在河南省卢氏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10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谢小国、魏会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事先预谋,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和谢小国乘坐魏会芦驾驶的豫MH****面包车从灵宝上高速到义马下高速至义马市千秋社区附近,魏会芦将车停在路边等候,邓某某、谢小国二人到该社区实施盗窃。邓某某、谢小国二人到义马市千秋社区1号楼2单元开锁三家,其中在4楼东户盗窃200元现金,在进入5楼东户时被发现,后三人驾车逃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丁某某、郭某某、茹某某的陈述;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谢小国、魏会芦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谢小国、魏会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谢小国、魏会芦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谢小国、魏会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谢小国、魏会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谢小国、魏会芦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红琴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魏会芦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谢小国现被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