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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马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老选),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2月2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现租住在武冈市**处**亭**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左右至2018年12月1日案发,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伙同邓某某、曹某某(两人均已判决)组织参赌人员以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扑牌抽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水钱。赌博场所分别设在武冈市维也纳酒店、龙湖世纪二期邓某某租房、渡头桥一农户家、嗨花弄恐怖城内、新光村敬老院后面橘子山一板房内等地。邓某某非法获利约20000元,马某某非法获利约10000元。

2019年8月25日,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将投案自首的被告人邓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接回,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彭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邓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及用具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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