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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4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邓某某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伙同谭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抢装修自家房屋,骗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23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到案经过、利川市绕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利川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印发的关于绕城公路建设的文件、会议纪要、利川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记账凭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段遗留问题的请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谭某乙的证言;3.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抢装修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柏香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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