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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处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17日对其批准逮捕,2019年8月8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至8月8日,邓某某因诈骗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份,担任*甲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副总经理的李某某(已判刑),称公司在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有一个琼州海峡空中摆渡直升机场海安基地建设项目,让李某某物色工程队。后李某某经人介绍分别认识了*乙总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甲和在海南省昌江县做工程的许某某、陈某乙。同年5-6月份间,邓某某与李某某一起分别约见陈某甲和许某某、陈某乙,虚构公司在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有一个工程项目,即中国民航中南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已委托*甲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琼州海峡空中摆渡直升机场海安基地,其公司可以对外发包工程,并先后带领陈某甲和许某某、陈某乙到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看了工地。陈某甲和许某某,陈某乙听了邓某某的介绍和实地查看了工地后,都表示愿意承包这项程。于是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李某某便以需要活动费用为由,先后四次骗取陈某甲人民币共计52000元,七次骗取许某某、陈某乙人民币共76600元。被告人李某某被拘留后,邓某某的家人通过李某某的妻子退还陈某乙人民币20000元。2019年7月24日,邓某某在深圳市鲤鱼门地铁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证明函、徐闻县规划国土资源局证明、徐闻县建设局证明、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单及邓某某帐户存款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临时羁押证明、说明、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的陈述;4.同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 辨认笔录、搜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伙同李某某以虚假的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2.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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