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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阿苦衣呷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11975********,汉族,初中,四川省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新场镇******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苦衣呷,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2********,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丽(曾用名马海阿呷),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9********,彝族,初中,四川省昭觉县人,原住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号,现住四川省西昌市**花园****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阿苦衣呷、马丽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阿苦衣呷、马丽在西昌市相遇后,二人谈到做海洛因生意,由马丽联系有毒品海洛因的卖家,事成后阿苦衣呷给马丽一定的报酬。随后,马丽联系上攀枝花一个叫阿尔阿发(具体姓名不详)的人,由阿尔阿发提供毒品海洛因。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接受阿尔阿发的安排,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海洛因带到西昌市,在西昌市朱家巷云越旅馆房间内将毒品排出后,将1粒毒品作为样品送到西昌市新仓库附近**茶楼交给马丽,马丽又将样品交给阿苦衣呷,阿苦衣呷验货后约定第2天交易三块毒品海洛因。

2018年10月12日,阿苦衣呷给昭觉的女儿的某某打电话,叫其送13万元到西昌市交给自己,阿苦衣呷拿到钱后,将254000元现金交给马丽,其中4000元为马丽的毒品交易介绍费,另外250000元为购买三块毒品海洛因的资金。马丽拿到钱后在西昌市商业街西门坡菜市场附近同邓某某交易,当发现邓某某带来的毒品没有三块时,马丽拿出4万元,将21万元交给邓某某,马丽将毒品和4万元拿到西昌市商业街二段**小吃餐馆(二楼)大厅内交给阿苦衣呷。2018年10月12日18时30分左右,公安民警在西昌市商业街二段**小吃餐馆(二楼)大厅内将阿苦衣呷、马丽抓获,在阿苦衣呷随身携带的袋子内查获59粒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毛重434.6克,净重336.9克)和4万元的人民币,在马丽的包内查获人民币4千元。同时,在西昌市朱家巷云越旅馆门口将邓某某抓获,在邓某某手提的包内查获209800元人民币。经鉴定:海洛因的含量从31.4%到52.95%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阿苦衣呷、马丽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阿苦衣呷、马丽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东

周丽娟

2019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阿苦衣呷、马丽现关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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