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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2018年12月10日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以没钱吃饭借钱等事由多次让王某某微信转账3.7万余元。后因王某某向其催债,被告人邓某某谎称其在做玉石生意,以帮王某某入股5万元为由,诱使王某某转账1万余元给邓某某。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又多次以收货款需要请客吃饭等虚假理由,骗取急于收回款项的王某某再多次向其转款。在王某某逐渐察觉被骗时,被告人邓某某又编造自己在卖“白粉”(海洛因)。为让王某某相信,邓某某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内装五包面粉假冒“海洛因”在王某某的车上向王某某展示,并带其假装到广安区两酒吧佯装收货款,后再次以收货款需要请客户吃饭、耍等虚假理由,让王某某向其多次转款。同时,被告人邓某某编造了向其购买“白粉”(海洛因)的吸毒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自己和王某某可能也要遭处理需要钱疏通关系的理由,让王某某向其转款7000元。经梳理统计,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2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编造上述各种理由,让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共计83笔163141元,同时,被告人邓某某通过现金、微信等方式给王某某钱款共计10751.59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垚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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