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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坤故意杀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邓坤,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室,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7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邓坤在工作期间因琐事与同事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及打斗。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邓坤在上班途经本市花都区秀全街车城大道飞鹅岭公园南侧路段时遇到被害人黄某某,二人再次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邓坤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朝被害人黄某某颈部、胸部等处进行捅刺,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被锐器作用于颈部造成头臂干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被告人邓坤报警,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邓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血迹、刀具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杨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坤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坤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奕星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坤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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