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邓国,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委会**村**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已判刑)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包厢内工作时因开玩笑被客人王某甲撒尿在其身上,其十分生气便发信息给被告人邓国让邓国报复王某甲。同日5时30分许,邓国和“阿毛”(身份信息不详)等人在吴某某的引领下到**包厢门口,经吴某某指认,邓国、“阿毛”等人进入该包厢后分别用酒瓶、小斧头等殴打王某甲致王某甲受伤。经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结肠肝曲系膜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9年9月29日,公安民警在海口东火车站广场抓获邓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疾病证明、入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乙、江某某及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邓国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国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国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造成被害人十级伤残,酌情可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国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国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