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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梅某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院**幢。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犯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费小秋,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凯,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建,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幢。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2018年8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贤浩,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3月3日、10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强奸罪、抢夺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栋。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窝藏罪,于2007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判决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号**单元,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栋。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7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赌博,于2018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贤浩、杨某甲、颜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5月15日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为树立社会地位、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邓某甲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镇、**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为团伙成员统一安排食宿、玩乐、到赌场望风挣钱等方式树立威信。2015年2月,邓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入狱,2015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中上旬,梅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遂提议到开州区**按摩店收取保护费。因收取保护费未果,梅某又先后纠集被告人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杨某甲、曾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按摩店实施打砸、喷辣椒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邓某某、梅某为纠集者,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杨某甲、曾某甲、邓某甲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开州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开州区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邓某乙、黄某甲、曾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开州区**镇**村**组熊某甲家开设赌场。赌场开设后,被告人邓某某找到邓某乙表示要到赌场占干股,邓某乙担心邓某某到赌场闹事,便答应让邓某某占股10%,并由邓某某负责望风和带人到赌场打牌。赌场开设期间,邓某某共分得3000元左右茶钱,并先后安排被告人费小秋、周凯、邓某甲等人到赌场望风挣钱,每人每天领取100元、200元不等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

2.​ 证人邓某乙、熊某乙、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邓某某、费小秋、周凯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

2015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该事实已判决)因不满其堂哥肖某甲为其前妻介绍对象,便纠集被告人梅某、周凯、陈建(该事实已处理)、邓某甲等人去收拾肖某甲。邓某某与肖某甲在开州区**镇**街见面后发生争吵,梅某、周凯、陈建、邓某甲等人见状便上前殴打肖某甲,致肖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后邓某某、周凯等人又持刀追撵肖某甲,因肖某甲逃走,邓某某等人便离开。经原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已赔偿肖某甲2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解除关系协议;

2.证人邓某丙、黄某乙、肖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梅某、周凯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三、寻衅滋事

(一)开州区**镇寻衅滋事

2015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带着被告人梅某、费小秋、邓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到开州区**镇**街梁某某、周某某、杨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打牌。邓某某进入赌场参赌输钱后,便将自己的手押在赌桌上表示下注,随后邓某某与梁某某一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梅某、费小秋、邓某甲见状也上前帮忙与对方互殴。后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射对方,邓某某、梅某、邓某甲、王某乙趁乱跑出赌场,费小秋被对方控制。跑出赌场后,邓某某、梅某、邓某甲、王某乙从车上拿出砍刀冲向对方与周某某、杨某乙等人对砍,将周某某、杨某乙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杨某乙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梁某某、彭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周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梅某、费小秋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二)开州区**社区寻衅滋事

2015年10月中上旬,被告人梅某向被告人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杨某甲等人提议到开州区**社区按摩店以卖高价避孕套的名义收取保护费。共同商议后梅某、费小秋便到**社区**号院先后找到按摩店老板王某丙、张某甲,要求以500元一盒的价格向其出售避孕套,并承诺为其摆平社会上的事。因对方不同意,梅某遂先后安排被告人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杨某甲、颜某某同曾某甲等人多次到按摩店打砸、闹事,以此威胁按摩店老板给付保护费。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梅某安排被告人费小秋、周凯、何贤浩、杨某甲同曾某甲等人持砍刀冲进王某丙经营的按摩门市内,吓跑店内人员并砍砸店内沙发、电视等物品。

2015年10月23日、29日晚,被告人梅某先后两次安排被告人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杨某甲、颜某某同曾某甲等人持砍刀冲进张某甲经营的按摩门市内,吓跑店内人员并砍砸店内沙发、玻璃门等物品。

2016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梅某、费小秋、何贤浩、王某甲到张某甲经营的按摩门市内,由梅某向店内人员喷射辣椒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李某乙、廖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丙、张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梅某、费小秋、周凯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监控视频。

另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颜某某还参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组织的寻衅滋事。

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见廖某乙在开州区**街道**街**号开设的茶馆生意好,欲到该茶馆占干股,便与被告人郑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先到茶馆闹事,再找廖某乙谈占干股一事。2016年3月20日14时许,刘某甲、郑某某、秦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等人准备到廖某乙茶馆闹事,随后分别乘坐刘某甲、李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前往茶馆。郑某某、秦某某先进入茶馆借故闹事,并在茶馆内喷射辣椒水。之后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工具冲向茶馆,拍打麻将桌吓走赌客,并追撵、殴打廖某乙。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听说廖某乙邀约其他社会人员保护茶馆,心生不快,便纠集被告人邓某某、郑某某等人再次到茶馆闹事。同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邓某某、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颜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在开州区**KTV附近集合,后分别乘坐陈建、李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前往茶馆。到达茶馆外面后,刘某甲、郑某某、邓某某、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颜某某、王某甲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工具冲向茶馆,拍打麻将桌吓走赌客,邓某某持砍刀威胁并打廖某乙一耳光。茶馆被迫关停两三个月后又重新营业,廖某乙同意每个月分给刘某甲1万元,期间刘某甲共分得3万元左右。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建、何贤浩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11月5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梅某于2019年8月6日从监狱押解回开州区公安局,后如实供述**、**社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凯于2019年10月24日从监狱押解回开州区公安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邓某甲、费小秋、刘某甲、郑某某、王某甲、颜某某、刘某乙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9月12日、11月1日、11月14日、11月14日、12月10日、12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2015年10月23日、29日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诊断书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张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邓某甲、颜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杨某甲、邓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开州区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邓某某、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杨某甲、邓某甲、颜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在部分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邓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2016年3月21日寻衅滋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梅某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社区寻衅滋事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费小秋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小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费小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凯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建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贤浩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贤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贤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颜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  来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梅某、费小秋、周凯、陈建、何贤浩、杨某甲、邓某甲、颜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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