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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袁某挪用公款、贪污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邓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重庆市沙坪坝区**陵园有限公司**,中共党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座**栋**-**(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5月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沙坪坝区**陵园有限公司**,中共党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城**期**栋**-**。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袁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于2008年9月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陵园人事、财务及日常经营管理等全面工作,并代表**陵园向上级主管单位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报告工作等。被告人袁某于2017年3月担任**陵园**,职责为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收入款的情况并及时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妥善保管库存现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讫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7306992.3元,贪污公款5619443.26元,并将上述公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至案发时未能归还。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邓某挪用公款36842692.3元,帮助邓某贪污公款701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挪用公款罪

(一)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8日期间,邓某安排**陵园职工冯某某,以备用金名义通过现金支票取现的方式挪用公款共计464300元。

(二)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期间,邓某通过袁某以备用金名义用现金支票取现、袁某将现金营业收入直接交给邓某(或存现)以及邓某(或袁某)操作U盾网上转账等方式挪用公款共计35612692.3元。

(三)邓某和袁某通过其他公司或个人以借款、预付款的名义挪用公款1230000元,其中:

1、2018年2月、7月,邓某以向重庆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支付预付款、借款的名义过账套取**陵园公款共计150000元。

2、2018年3月、4月,邓某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刘某某)支付借款的名义过账套取**陵园公款共计310000元。

3、2018年5月,邓某以向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段某某)支付借款的名义过账套取**陵园公款110000元。

4、2018年2月至7月期间,邓某以向浑源县**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支付借款的名义过账套取**陵园公款共计660000元。

二、贪污罪

(一)2017年至2018年期间,邓某和袁某虚列开支,以报销费用名义侵吞**陵园公款共计651500元。其中包括:通过向浑源县**石材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周某某的账户支付墓穴维修费从而套取公款共计200000元,通过向重庆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从而套取公款43000元,通过向重庆**创投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从而套取公款50000元,通过向重庆**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石桥铺门市部及其负责人贺某某支付租车费、培训费从而套取公款358500元。

(二)2017年4月至5月期间,邓某安排袁某和**陵园工程部部长邓某某以退还保证金的名义将重庆**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在**陵园投标工程项目时缴纳的保证金共计50000元套取。邓某将上述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三)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邓某以将**陵园附加费业务承包给周某某、黄某某为名,截取附加费收入不入账,且未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非法占有**陵园公款4459872.26元。

(四)2016年至案发,邓某安排**陵园办公室主任向某某将其收取的重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的伙食费及风水大师的管理费、移动公司基站场地的租金及电费等费用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后向真按照邓某要求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陆续将“小金库”内资金共计352609元交给邓某使用。

(五)2017年,邓某将**公司奖励给**陵园的2016年度年终奖105462元不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2019年5月1日,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以谈工作为名将邓某约至沙坪坝区融汇丽笙酒店咖啡厅,沙坪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将邓某带走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8日,沙坪坝区监察委会调查人员通知袁某至沙坪坝区监察委,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1日,邓某向沙坪坝区监察委员会退赃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批复、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辅助邓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辅助邓某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周  婷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袁某现羁押在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八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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