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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蔡世权贩卖毒品案邓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邓某,绰号:勇哥,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街**号**号。2018年1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1月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现在自贡市光大医院。

被告人蔡世权,绰号:小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乡**村**组**号。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富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蔡世权贩卖毒品罪;邓某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世权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蔡世权明知邓某贩卖毒品,为从邓某处获取免费毒品吸食,而为邓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6日1时24分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邓某支付150元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17日10时许,邓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宋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10时44分、9月22日1时33分先后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200元。

3、2019年9月20日21时许,邓某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舒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舒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给邓某。后被告人蔡世权受邓某的安排在富某某富世镇金山路217号出租屋附近将毒品交付给舒某某。

4、2019年9月20日12时许,邓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12时56分许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邓某支付毒资50元,后前往邓某出租屋附近拿毒品。被告人蔡世权受被告人邓某的安排将毒品交付给张某某并从张某某处收取毒资100元现金。

5、2019年9月25日20时许,张某某经电话联系邓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100元钱,后张某某前往富某某富世镇金山路217号邓某出租屋拿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当晚被告人邓某、蔡世权等人在富某某富世镇金山路217号出租屋内被挡获,之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邓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7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2019年9月中上旬左右,被告人邓某以每月700元的价格租赁陈某某位于富某某富世镇金山路217号房屋用于居住。后被告人邓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中旬至9月25日期间,被告人邓某为让蔡世权为其贩卖毒品提供帮助,遂允许蔡世权在该房屋内免费吃住,期间,每隔两三天就免费为蔡世权提供毒品并允许其在该出租屋内吸食,2019年9月25日晚邓某、蔡世权在被公安机关挡获前共同在该房屋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9月24日13时许,邓某为李某某提供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其在该房屋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舒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蔡世权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世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且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邓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世权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蔡世权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世权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世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世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世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洁

检察官助理:莫顺艳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现在自贡市光大医院、被告人蔡世   权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8张、起诉意见书1份,起诉书       18份;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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