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邓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8********,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1998年8月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9日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7月9日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东方广场内街,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伸手将刘某某外衣荷包中的一部粉色VIVOY3手机偷走,后到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道滨河小区“**寄卖行”销赃获利45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VIVOY3手机价值71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5日邓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被盗VIVOY3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④前科材料⑤抓获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铭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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