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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大专文化,平江县**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平江县**镇**街**旁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至8月7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3次在平江县**区境内向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0.8克。唐某某电话联系邓某某购买毒品后,通过其名为 “**”、“**”的微信(微信号******)向邓某某名为“**”的微信(微信号是******)支付毒资,邓某某从陈某某和(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后交给唐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4日14时许,唐某某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3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邓某某支付了300元毒资,邓某某收取唐某某的毒资后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和支付了300元购买毒品,随后邓某某要唐某某骑摩托车到开发区**小区邓某某的住处接了他送他来到开发区**小区附近,邓某某独自去找陈某某和拿了毒品,然后与唐某某一起回到天岳大道**快印后面唐某某家楼下,邓某某将约0.3克毒品交给唐某某后向唐某某索要“辛苦费”,唐某某于是通过微信向邓某某支付了10元劳务费,邓某某离开后,唐某某将毒品拿回家中吸食了。

2.2019年8月5日20时许,唐某某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2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邓某某支付了200元毒资,邓某某收取唐某某的毒资后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和支付了200元购买毒品,随后邓某某要唐某某到**小区接了他送他来到浏家滩大桥桥头,邓某某独自去找陈某某和拿了毒品,然后与唐某某一起回到天岳大道唐某某家中将约0.2克毒品交给唐某某后离开。

3.2019年8月7日11时许,唐某某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3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邓某某支付了300元毒资,邓某某收取唐某某的毒资后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和支付了200元购买毒品,并独自前去找陈某某和拿了200元的毒品,然后在**小区自己的住处将毒品交给了唐某某。此次,邓某某从中获利了100元。

2019年9月3日晚,民警在三阳街**宾馆二楼的租房内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陈某某和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江毅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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