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邓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栋**号,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0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劫罪,2013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8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 月14日晚,被告人邓某在本区****小区**栋*单元将敖某某停放在楼道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13元的红色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放于本区***小区**栋*单元***室住所藏匿,后被查获。
2、2020年3月23 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本区****小区*期*组**号一层商铺,采取拉拽店门把手的方式进入***(武汉) 商贸有限公司,盗窃叶某某店内烟酒。
3、2020年4 月29 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本区光谷一路武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门口,将舒某某停放在该公司门口的一辆价值共计人民币7437元的驿驰牌电动三轮车以及车上的25个快递包裹盗走。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邓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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