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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袁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5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镇**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和王某某(另处)与愿意收购来历不明车辆的韦某某联系,确定收车事宜。2020年7月22日11时许,根据事先商量的分工,史某某(已起诉)和石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南岸区**路**号附**号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以史某某的名义租赁了一辆黑色奥迪A6汽车(车牌AP****)。随后石某某、史某某与邓某某、汪某某(已起诉)以及被告人袁某某等人一同驾驶奥迪A6汽车前往广西省南宁市,以1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前来收购车辆的韦某某。后史某某分得13000元,汪某某分得4000元,袁某某分得1500元、邓某某分得21500元,王某某分得15000元。

经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奥迪A6轿车价值29元万整。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购车合同》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史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提取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骗取他人财物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军

检察官助理:高蕴嶙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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