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诈骗、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邓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柳某某,经过接触两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邓某某利用柳某某对其的信任,虚构各种事实,骗取其钱财。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沙坪坝区**村**号**栋**内,以需要还车贷为由,骗取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4500元。所骗钱财用于吃喝唱歌等挥霍。

2019年12月15日,邓某某在沙坪坝区**村**号**栋**内,以与父亲闹矛盾,没有生活费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15000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1月3日,邓某某在沙坪坝区花满楼上网时,在微信聊天中谎称自己家里闹矛盾,婆婆在家中无人管,需要给婆婆钱,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15000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1月5日,邓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谎称有车贷需要还,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10000元。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1月28日,邓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谎称过年回家需要用钱,承诺其父卖车后(经查其父无车)将此次及之前所有的钱还给柳某某,并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5000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3月6日,邓某某在沙坪坝区**村**号**栋**内,谎称其父在外地,无法支付其父经营的厂的材料款,并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6000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3月16日,邓某某在江北区红旗河沟一朋友家中与柳某某微信聊天,谎称其正在为父经营的厂购买急需开工的材料,差材料款,并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共计7000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3月24日,邓某某在沙坪坝区沙北街其婆婆家中,通过微信聊天谎称自己在去给父亲厂购买材料的路上,还差货款,并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4000元。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4月14日,邓某某在网吧玩耍期间,通过微信聊天谎称自己胃痛得厉害,已经约了蓝天医院的医生,现在急需看病的钱,并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3000元。4月18日,邓某某又谎称检查结果出来了,分两次共计骗取柳某某人民币800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4月23日,邓某某以其父亲所经营的厂需要交货款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2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4月28日,邓某某对柳某某谎称其父亲经营的厂的工人受伤了需要医药费,并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2000元。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5月5日,邓某某联系柳某某,谎称其母亲开车撞伤了人,需要医药费和交纳罚款,并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5000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5月16日,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柳某某,谎称其母亲摔断了肋骨,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差钱,并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9000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5月24日,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柳某某,谎称其在医院照顾其母亲,其父亲在北京出差差一笔货款,并以此为由骗取柳某某人民币5000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20年1月18日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编造其父亲的工厂需要购买设备、购买原材料、家里有急用等理由,让被害人柳某某用支付宝扫码套现,共计骗取柳某某人民币45344元。案发后尚有40413.69元未归还。

2019年12月24日晚、25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在云南省丽江市一酒店内,趁被害人柳某某在卫生间,私自操作柳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柳某某的人民币20000元分三笔转入自己的微信中。得逞后邓某某将两部手机的转账记录全部删除。事后,邓某某当面转账10000元给柳某某,称是还以前的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熊某某二维码截图、账单详情等;

2.证人邓某某、熊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