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镇**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三期**号地块上钢材为他人所有,并在吴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吴某某,卢某某等人分别于2019年06月14日和2019年06月17日到C7地块拆除地块上钢材并变卖,在拆除钢材过程中,邓某某明知其对涉案钢材没有处分权和管理职责,仍然告知其管理的保安不用管,致使卢某某等人顺利将钢材拆除,事后邓某某分得赃款10000元。经查,拆除钢材共计23.89吨,经鉴定,涉案钢材价值477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朱坤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柒张,散页壹佰肆拾捌页。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