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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兵娃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街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三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三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匕首到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用石头将北泉路45号皇家E宝贝母婴店的玻璃门砸碎,进入店内,将收银台下方的钱箱盗走,拿出钱箱里的人民币2400余元后将钱箱丢弃。

经三台县公安局认定,邓某某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公刀认字(2020)第5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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