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邓四娃),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0日合川区公安局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与雷某某(已死亡)商量决定将李某某诱骗出来,向其借6万元钱,同日21时许,邓某某向李某某打电话谎称王某某晚上11时许要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重庆啤酒厂处与自己会面。李某某答应到时出面。23时许,邓某某再次给李某某打电话谎称王某某已到。李某某遂驾驶渝C9****小车到约定地点,即被雷某某、邓某某勒令下车。邓某某随即将李某某从渝C9****小车左侧车门处推入后排座,为防止李某某逃跑,将其左手臂控制住,雷某某从右侧上车后用左手箍住李某某脖子、右手持刀将其挟持在中间位置处。随后,雷某某强行要求李某某先借6万元钱给邓某某,次日再拿10万元将邓某某抵押给银行的房子解押,遭到李某某拒绝。雷某某遂持刀朝李某某腹部捅刺。李某某称自己身上无钱,愿意把手机中的13000元钱转给二人。李某某在被威逼的情况下将13000元钱转至邓某某手机后,雷某某又逼李某某再给5万元。李某某打电话叫其妻子转款5万元期间,雷某某得知无法转款后,认为李某某撒谎遂又捅刺其腹部。李某某被逼打电话将自己的小车抵押期间,雷某某得知要第二天才能拿到抵押金时,被激怒,并将李某某手机打掉,在李某某左手被邓某某一直控制住下,持刀朝李某某腹部等处不停捅刺,因李某某剧烈反抗、挣扎将右侧车门打开逃离。雷某某追击途中,又持刀朝李某某捅刺,并指使邓某某堵截、追击李某某,称必须将其杀死后事情才不至暴露。邓某某追上李某某并与其逃离至附近油菜土中躲藏。雷某某呼喊邓某某,找寻李某某未果后逃离现场。邓某某在李某某的央求下给其家人打电话求救,并陪伴李某某直至其家人到达现场。2019年4月25日早上,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邓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让邓某某到自己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号房屋居住,后唐某某到邓某某家中为其拿换洗衣服、银行卡等物品,并用自己的身份证为邓某某申办了一张手机卡,持银行卡取出赃款12000元。当日中午,唐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房间内将新开办的手机卡、取得的赃款等交给邓某某。邓某某拿走1000元后,要求唐某某将剩下的钱存入银行。随后,在邓某某的再次指使下,唐某某多次采取打电话等方式向他人打听李某某伤情。2019年4月26日,邓某某被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材料、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且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邓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子君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号。
2.公安机关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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