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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户籍所在地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于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早晨,被告人邓某某从家中出发步行来到泸县牛滩镇,趁赶集人员拥挤之机,物色扒窃目标。9时许,邓某某来到牛滩镇横街一水果摊位附近,见被害人熊某某正在此处挑选水果,其上衣口袋里的钱包外露,便走到熊某某背后,用携带的雨伞尖捅试被害人熊某某的衣兜,意图试探被害人的反应后即窃走其财物。当雨伞尖碰到被害人的衣兜时,便被被害人发现。随即邓某某往牛滩镇客运站方向逃窜,被害人及其女儿在后面追赶,并大声呼喊帮助。当邓某某逃窜至牛滩镇客运站旁时被群众拦住,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扒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逵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9293****;

2、侦查卷宗2册,视频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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