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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3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村**屯**组**号。200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增槎路江南水果市场后河边充电桩路段,通过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盗得曾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台富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下同)2349元。

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路**水果市场**区**号**楼,通过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盗得刘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32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据等;

被害人陈述: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等笔录;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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