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住盘州市**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普古乡李某某家吃“杀猪饭”,期间与被害人洪某某因敬酒发生口角。后邓某某驾车离开李某某家,将车停在普古乡298县道岔往普古乡王家寨的路口,并从其车上拿下一把水果刀放在岔路边的水池上,打电话给李某某谎称自己已经回到家中,在岔路口等待洪某某出现。2019年1月24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邓某某看见洪某某、胡某某等人走到岔路口,遂冲上前和洪某某厮打,并用事先放在水池上的水果刀,刺了洪某某左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盘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洪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部致心脏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持刀对他人身体实施伤害,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红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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