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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陈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号。被告人邓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巷**号。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网上使用木马病毒窃取**公司在“80卡寄售平台”上的注册账户及密码。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安排被告人邢某某为其提供银行账号用于取款,被告人邢某某遂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获取的银行账号信息发送给被告人邓某某。后被告人邓某某将该银行账号绑定至**公司账户,从“80卡寄售平台”提现人民币9114元。随后,被告人邓某某安排被告人邢某某,被告人邢某某又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款项从银行取出,被告人邢某某、陈某某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70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主动追赃人民币9114元;经被告人邓某某劝说,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8月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2.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钱款仍帮助取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邢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邢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普普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书》3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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