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乡**村**组**号。2015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邓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邓某某200元毒资,邓某某收到钱后将毒品的微信定位和图片通过微信发给高某某,后高某某拿到毒品回家吸食。
2019年10月29日,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邓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徐某某到蒲江县大塘镇找到邓某某后,邓某某将一小袋毒品拿给徐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将2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邓某某。
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民警在蒲江县大塘镇简家大院203房间将被告人邓某某挡获,并在房间内查获一个自制吸壶。民警在对邓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民警在其上衣外套左兜里搜查出2个口香糖盒子和1个小玻璃瓶,其中在1个盒子里查获6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另外一个盒子里查获26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查获1瓶用胶布包裹的玻璃瓶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民警对上述疑似毒品的物品进行了现场称重和封存经现场称重,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共净重11.99克。2019年11月13日,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9】6480号检验报告,从邓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和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的自制吸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9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张光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蒲江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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