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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家园(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楼**室)。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家园*区一出租房内,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自己能为朱某某办理以职工身份退休事宜,骗取了朱某某的信任,并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名义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9月15日、9月16日收取朱某某办共计人民币5.8万元,之后又以事已办成,需要等待办理下一步手续等理由进行拖延。2018年10月27日朱某某报案,邓某某逃匿,并分多次向朱某某的儿子朱某甲的账户还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邓某某的银行卡明细、关于解除合同人员朱学彦同志的查案相关回复、朱学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朱学彦电话询问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严某某、刘某某、董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件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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