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路**栋**房,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在福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任职陶瓷销售。2019年9月至10月,邓某某多次驾驶公司货车从仓库盗窃陶瓷,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E60****牌小货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州诺华龙B区16-17仓库盗窃了7箱大理石中板瓷砖。
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E60****牌小货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州国丰仓D区1-7号仓库盗窃了7箱大理石中板瓷砖。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E91****牌小货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州诺华龙B区16-17仓库盗窃了37箱大理石中板瓷砖。
2019年10月28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州诺华龙B区16-17仓库内抓获被告人邓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瓷砖价值人民币2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单位福瑞达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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