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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遵冠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7********,汉族,群众,小学肄业,经商,户籍地现住址许昌县灵井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08月14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9年09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遵冠军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4日至2014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遵冠军未经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伪造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以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长葛市钢材市场张某某签订购销钢材合同。后被告人遵冠军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致使河南**建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5万元。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样本“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辨认笔录; 4.证人尚新红等人证言;

5.被告人遵冠军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遵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遵冠军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遵冠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遵冠军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萍

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遵冠军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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