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9〕2381号
被告单位遵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厂,组织机构代码91520321082791****。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身份证号码5221321990********,遵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64********,汉族,中专文化,遵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户籍地汇川区**路**院**栋**室,现住汇川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社区**小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遵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汪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系被告单位遵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汪某甲介绍,虚构交易事实,从贵州*甲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乙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遵义**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含税价总金额8465668元,税款合计1230054.41元。被告人汪某甲从中获利171638.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认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事后遵义**贸易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汪某甲于2019年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杨某某、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遵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汪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燕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1388524****);被告人汪某甲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到案情况说明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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