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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道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号。被告人道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道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道某某通过淘宝网等途径购买了后托配件、钢管、射钉器等物品,后自行使用上述物品将射钉器改装为枪支。2020年7月7日,警察在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镇**村**组**号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同日,被告人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

2.指定管辖批复、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淘宝购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砺欧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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