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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道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西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6198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花格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碌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上午,碌曲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合执法人员在碌曲县玛艾镇花格村联合执行公务时,发现被告人道某某家中在花格行政村隆日财富广场有一洗车房属于违章建筑,11时30分许,联合执法组工作人员向道某某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当时被告人道某某拒绝签字,被害人白某某作为执法人员在拍照取证的过程中,被告人道某某将其一拳打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受轻微伤,随后被告人道某某被家人拉进院子后,又从家里拿出一把尖刀欲冲向执法人员,被家人和邻居当场拉住。案发后被告人道某某向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被告人道某某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道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导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利翠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碌曲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涉案物品刀一把;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其他:被告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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