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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道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址环县********号,现住甘肃省环县****队斜对面租住房,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道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环县惠农大厦水利酒楼吃饭,期间道某某饮酒若干,16时许饭局结束,道某某驾驶其宁AZ****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环县环城镇老交警队斜对面处接上妻子与孩子后,沿环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翼龙路东丁字处,将车停放在“起点音乐烤吧”门前路沿石上,在该音乐烤吧内再次饮酒。19时许,道某某驾车沿环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城镇老交警队斜对面老长运公司院内,后因其妻杨明花与出租车司机赵某某发生争吵,道某某上前理论,赵某某丈夫报警,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道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道某某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8月18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道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94.2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杨明花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道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及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翰瑞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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