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迤北镇**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被告人道某某驾驶云******号“福回”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官渡区金瓦路前往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春漫大道。当日06时11分许,道某某驾车沿昆明市双羊街西至东向机动车道以约70公里时速通过东旭俊城小区附近路段时,恰遇被害人范某某由其所驾车前左至右步行横过双羊街机动车道,道某某所驾车车头右前部与范某某身体相碰撞,致范某某摔跌倒地死亡。经鉴定,范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道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道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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