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遇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龙口市芦头镇麻家村麻家中心街一家拉面馆出发,沿麻家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小区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56mg/100ml。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被告人遇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姝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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