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199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2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逯某某多次在石家庄市区商场内趁售货人员不备,盗走柜台内货物,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2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逯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北国商城意利凯特服装店盗走深蓝色ELEKTA皮质手提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6元。
2、2019年1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逯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先天下北京同仁堂柜台盗走“冬虫夏草”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14400元。
3、2019年2月23日中午,被告人逯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北京食品城盗走52度水晶五粮液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元;同日晚20时许,被告人逯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万象城负一层北京同仁堂柜台,盗走“冬虫夏草”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41元。
综上,被告人逯某某盗窃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34627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申某某、刘某某、娄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现场照片,截屏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作案工具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洁
附:
1.被告人逯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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