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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某敲诈勒索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海原县,海原县关庄乡**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逯某某在海原县关庄乡**行政村**自然村家中,因其发现妻子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让张某甲约张某乙到其家中解决问题。张某乙到现场后被告人逯某某用一根铁棍殴打张某乙后,张某乙遂提出给予经济赔偿,被告人逯某某索要20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逯某某还指着现场一把刀子说过要挑断筋之类的威胁话吓唬被害人。被害人张某乙当日打电话找亲友借钱未果的情况下,给被告人逯某某支付了3万元,被告人逯某某扣留对方驾驶证并限期五日内交付剩余的17万元,否则烧毁对方驾驶证。案发后双方在归还驾驶证的过程中被告人逯某某明确表示只要张某甲与张某乙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剩余的钱不再索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妻子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勒索对方人民币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莲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逯某某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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