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阳城县**镇**村报账员,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村,住阳城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逯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从阳城县次营镇西河村沿阳店线经北次营村回到逯河村;当日19时许,逯某某再次酒后驾车从逯河村该家行至苏逯线逯河村村口路段,与他人会车让行时发生刮蹭,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郭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孟某某、逯某甲、逯某乙证言;

3.被告人逯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东锋

检察官助理:琚  珍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54662****)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