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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逯某某与两个朋友在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一砂锅店一起喝酒,逯某某喝了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逯某某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白色别克小轿车经过西环路地道桥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0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逯某某现场抽血视频光盘一张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林元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逯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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