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村,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逯某某驾驶鲁******北斗星牌小型轿车在钟泰焊接五金厂门口处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沿潍高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逯某某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鲁******轿车无保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法医学尸体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俊东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逯某某现居住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袁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证据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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