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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某、姜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2********,汉族,大学文化,原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区分局梁坡派出所辅警,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区,住莱芜区**街道办事处**小区。被告人逯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村,无业。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日至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3月份左右,宋某某(男,26岁)为了偿还欠款,经逯某某介绍由王某甲担保先后从焦某某、金某甲、姜某某等处借20余万元高利贷,因宋某某无力偿还该借款而进行躲藏。2017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逯某某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得知宋某某在**街楼**网吧后遂联系姜某某、金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并驾车与王某甲、姜某某等人先后赶到该网吧处,逯某某等人强行将宋某某带到其车上将宋拉至**花园**街**处,在该旅馆内逯某某、姜某某等人向宋某某要帐,让其想办法还钱。当日24时许,逯某某、姜某某、金某甲等人将宋某某强行用车带至**酒店,由逯某某、姜某某等四人向宋某某要账并对宋某某进行看管至次日10时许,在该酒店内,逯某某用鞋底对宋某某进行殴打。16日10时许,逯某某联系金某甲后,由金某甲驾车,逯某某、姜某某等人将宋某某带至**地下商城处与金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汇合,后众人又将宋某某先后带至金某甲经营的**烧烤处、**酒店一房间内进行要账,逯某某、姜某某等人在酒店内对宋某某进行看管至次日10时许。5月17日10时许,逯某某、姜某某、金某甲、王某甲、金某乙、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宋某某带至王某甲父亲在**村经营的饭店处让王某甲父亲还钱未果,逯某某在金某甲车内用铁棍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并让宋某某出具多张欠条;当日15时许,逯某某、金某乙、王某甲等人带宋某某先后到**工地、****村宋某某家中,让宋某某找其父母还帐未果,期间逯某某多次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后逯某某、金某乙等人带宋某某返回**烧烤店与姜某某、金某甲汇合,在该烧烤店内,为让宋某某还账,逯某某、姜某某、金某甲用电警棍吓唬宋某某,逯某某用烧烤签抽打宋某某头部,金某甲用啤酒泼宋某某脸部;当日23时许,逯某某、姜某某、金某乙、金某甲、焦某某等人带宋某某再次去**村宋某某家中要账时,宋某某被出警民警带至马庄派出所,逯某某、姜某某等人尾跟警车到派出所处,在派出所院内、值班室处守候至5月18日上午,宋某某被派出所民警用警车送离。经鉴定,宋某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姜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逯某某与金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带宋某某到李梁坡工地找宋某某母亲要帐未果,后被告人逯某某、金某乙、王某甲带宋某某到**村宋某某家要账,逯某某发现宋某某家大门上锁后让宋某某开锁被宋某某拒绝,逯某某爬墙进入院子未果遂用脚踢宋某某让宋某某撬锁,宋某某将门锁撬开后,逯某某、金某乙等人进入宋某某家中,逯某某、金某乙在宋某某家中进行翻找,金某乙将宋某某家中杰克琼斯手表一块、星月菩提项链一串带走,离开时逯某某与金某乙商量将宋某某家大门换锁,后逯某某安排王某甲购买新锁将宋某某家大门锁上,致使宋某某父母不能回家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鉴定书;3.视听资料:出警录像;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等;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逯某某、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逯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被告人逯某某委托山东鲁中环宇(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某这其辩护人;被告人姜某某委托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某某为其辩护人;被害人宋某某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份;补充材料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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