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逯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8********,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镇**路**号,现住滑县**镇**村**号。系滑县***局职工。2016年12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2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7年1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逯某酒后驾驶豫E***05小型客车沿滑县**镇**村至吴黄213省道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吴黄213省道交叉口向右转弯时,撞到陶某某停放在213省道东侧的三轮电动车及站在三轮车旁边的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事故双方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逯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逯某抽血照片;2.被告人逯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豫E***05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证明等;3.证人陶某某、逯某甲、逯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逯某供述与辩解;6.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院印)
2021年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逯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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