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7********,德昂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云N*****小型轿车从遮放出发,后从遮放收费站进入杭瑞高速,当其行驶至杭瑞高速2868公里200米处(风平收费站出口) 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1.99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检察官助理:曹钰楠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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