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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速某翔等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速某翔,曾用名速某飞,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9198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商贸城温州**楼**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同月9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文,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龙,曾用名李某川,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路**小区**期**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速某翔、薛某文、李某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4日下午5时许,蒋某凯以蒋某某堵曲靖市沾益区播乐乡大海煤矿的路以及上访为由,邀约蒋某华、李某(以上三人已过追诉期限)及被告人速某翔在曲靖市沾益区客运站处找到蒋某乖,蒋某凯对蒋某某实施殴打,后蒋某华、蒋某凯、李某及被告人速某翔将蒋某某拉上云******越野车带至沾益至大坡公路**处,蒋某凯对蒋某乖进行语言威胁,后四人将蒋某乖带至沾益“***”宾馆开房,蒋某华看守至次日凌晨6时许离开。

被告人速某翔向被害人代某才多次索要未按期归还的高利贷未果。2014年9月9日18时,被告人速某翔、薛某文、李某龙从曲靖市沾益区客运站处将代某才带至光华社区时光V酒店开房,被告人薛某文与曹某伟(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尾随、看守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速某翔、薛某文、李某龙与代某某到昭通巧家处理车辆抵债未果,又转至沾益时光V酒店继续看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代某才、蒋某乖陈述;3.证人陆某某、曹某伟等人证言;4.被告人速某翔、薛某文、李某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速某翔、薛某文、李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速某翔、薛某文、李某龙为索取高利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速某翔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薛某文、李某龙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告人速某翔、薛某文、李某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速某翔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薛某文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龙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速某翔电话号码1778740****,被告人薛某文电话号码1518783****,被告人李某龙电话号码1327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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