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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通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公诉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4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中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处级),曾任**县小蒜沟镇党委书记、**县副县长,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小区)。2017年12月1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被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被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需补充证据,退回办案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通某某担任**县**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全面工作。在此期间,通某某与时任镇长赵某某(另案处理)、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采取虚列名目,虚开施工票据,虚开用工单,工程多报少做等方式,套取国家林业、农牧、津京风沙源治理等专项资金用于**镇其他开支。经查其任内共涉及套取国家专项资金419.3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另外,被告人通某某在担任**县**镇党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协调处理纠纷、招投标、人事管理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和帮助,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通某某户籍证明信、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线索通知书、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通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县**镇相关会议记录,**县**镇2011 -2017年专项资金账目及预算内预算外财务凭证,**县**镇2013-2016年预算外支出账目,王某甲等人承揽**镇相关工程合同及付款资料,王某甲、秦某某等相关人员银行交易流水,**县**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领取花名表及相关材料,**县**镇套取资金表及相关材料等;

(二)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戈某某、王某丙、孙某某等证言;

(三)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被告人通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通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违反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违法决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419.3万元用作他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现金人民币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毓胜

代理检察员:李玉萍

2018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通某某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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