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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通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通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6日9时10分许,被告人通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阿木古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甘珠尔街十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包某某驾驶的蒙E*****号夏利牌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辆机动车不通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8mg/100ml。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析认定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包某某损失。

2. 2019年12月6日0时许,被告人通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号风神牌小型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乌尔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厨掌柜饭店门前路段时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吊销证明、提取笔录、呼伦贝尔蓝盾司法局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情况说明、证人乌某某、包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通某某在新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诺干诺尔嘎查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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